赵某、刘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4执2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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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4执2610号案件名称
赵某、刘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赵某;刘某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4执261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3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刘某,女,1982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申请执行人赵某与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24民初2648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某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4民初2648号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 寒代理审判员 刘静波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阿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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