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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建平、颜志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31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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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313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彭建平、颜志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彭建平;颜志平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3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建平,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颜志平,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彭建平与被执行人颜志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湘0223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建平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颜志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彭建平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17日、2021年9月13日,本院两次在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颜志平名下银行有小额存款,已被另案在先冻结,但本案也予以额度冻结;查明了被执行人颜志平工商无登记信息、证券市场无开户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保费共计49720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8月17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攸县管理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同日,本院向株洲市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查明了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攸县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20)攸县不动产权第0031748号】,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将其查封。另,2021年8月26日,本院到被执行人颜志平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颜志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措施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上述保险不要求处置。本院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金额为68454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颜志平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乔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申永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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