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宁志军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6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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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6780号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宁志军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宁志军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6780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3号。负责人:刘超举,系行长。委托代理人:汪宝玲,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根伟,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志军,女,1979年4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宁志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辽0202民初5191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开户情况等财产情况,并进行了传统调查。2021年9月2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宁志军名下工商银行34×××41的银行账户和两个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9月23日,本院自被执行人上述账户扣划31372.93元。通过以上查询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谈话笔录方式,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邓玉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晓晨书 记 员 陈成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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