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存梅、马海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藏0103民初2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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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0103民初2299号案件名称
马存梅、马海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拉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马存梅;马海学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03民初2299号原告:马存梅,女,1984年6月4日出生,回族,务工,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阎家巷大场村王沟组8号,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身份证:620525198406043622。 被告:马海学,男,1999年7月17日出生,回族,务工,住甘肃省康乐县上湾乡老庄村45号,住甘肃省康乐县,身份证:622922199907176510。 原告马存梅与被告马海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马存梅于2021年9月13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存梅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存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存梅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袁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次旦卓玛书记员 索朗曲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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