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崔银姬、孙鹏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恢81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恢819号
  • 案件名称

    崔银姬、孙鹏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崔银姬;孙鹏;许文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1执恢819号申请执行人:崔银姬,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孙鹏,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被执行人:许文思,女,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江南镇。申请执行人崔银姬与被执行人孙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崔银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吉2401民初3287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鹏、许文思先行偿还部分借款本金5万元。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2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扣划被执行人许文思工资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崔银姬支付借款本金16,810元,崔银姬要求多出来的部分冲抵剩余额借款本金。因被执行人孙鹏、许文思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所申请强制执行的部分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崔银姬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崔银姬申请强制执行的本院(2020)吉2401民初3287调解事判决确定、许文思的孙鹏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崔银姬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