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申、宋连雪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2执1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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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2执1372号案件名称
刘海申、宋连雪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海申;宋连雪;唐华忠;唐久忠;王启宽;唐述涛;杨永强;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双俭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6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2执1372号申请执行人刘海申,男性,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申请执行人宋连雪,男性,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辽阳县;申请执行人唐华忠,男性,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申请执行人唐久忠,男性,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申请执行人王启宽,男性,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申请执行人唐述涛,男性,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申请执行人杨永强,男性,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住文圣区;被执行人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金山路98号。法定代表人:张玉松,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石双俭,男性,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住辽阳市白塔区。申请人刘海申、宋连雪、唐华忠、唐久忠、王启宽、唐述涛、杨永强与被执行人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双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辽市劳人仲字(2021)第8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发现本案执行依据辽市劳人仲字(2021)第8号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64条第6项、《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海申、宋连雪、唐华忠、唐久忠、王启宽、唐述涛、杨永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安东冉审 判 员 李琳琳审 判 员 韩 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柯施书 记 员 王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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