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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敏、魏芒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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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民申1542号
  • 案件名称

    鲁敏、魏芒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鲁敏;魏芒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5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鲁敏,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秀钧,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芒锋,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新疆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鲁敏因与被申请人魏芒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32民终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鲁敏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鲁敏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鲁敏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康建强审判员    吾尔古丽·吐尔逊审判员    王甜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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