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敏、魏芒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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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民申1542号案件名称
鲁敏、魏芒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鲁敏;魏芒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5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鲁敏,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秀钧,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芒锋,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新疆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鲁敏因与被申请人魏芒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32民终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鲁敏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鲁敏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鲁敏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康建强审判员 吾尔古丽·吐尔逊审判员 王甜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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