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庆贵、黄丽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83执恢67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3执恢676号
  • 案件名称

    刘庆贵、黄丽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德惠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庆贵;黄丽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83执恢676号申请执行人:刘庆贵,男,1957年8月21日,汉族,住德惠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黄丽娟,女,1969年3月8日,汉族,住德惠市布海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庆贵与被执行人黄丽娟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世超审判员  陈迎超审判员  孙永德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云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