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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3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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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3115号
  • 案件名称

    兰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兰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3115号被执行人:兰某,男,199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楼区。对被执行人兰某追缴罚金、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的(2021)湘0602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兰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4日和2021年8月24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理财产品、证券等;于2021年8月10日向岳阳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于同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2021年9月7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兰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9976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4997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何国平审判员  付 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丁泽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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