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31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3115号案件名称
兰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兰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3115号被执行人:兰某,男,199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楼区。对被执行人兰某追缴罚金、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的(2021)湘0602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兰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4日和2021年8月24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理财产品、证券等;于2021年8月10日向岳阳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于同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2021年9月7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兰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9976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4997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何国平审判员 付 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丁泽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杰、刘文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2426号 下一篇 乔伟广、王忠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91执917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