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刘文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2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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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2426号案件名称
刘杰、刘文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杰;刘文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2426号申请人:刘杰,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刘文明,男,198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刘杰与刘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24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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