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六才、乐山市金口河通宇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13执1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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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13执191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六才、乐山市金口河通宇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六才;乐山市金口河通宇化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13执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六才,男,汉族,1966年10月11日出生,乐山市金口河区人。被执行人:乐山市金口河通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和平彝族乡桠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37496468072。法定代表人:代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关于王六才申请执行乐山市金口河通宇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84992元、执行费5675元。案件进入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乐山市金口河通宇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房产,但均已被本院和其他法院查封;同时,因修建修建沙坪一级水电站,被执行人涉及到拆迁补偿,本院已依法对其拆迁补偿款进行了冻结,待拆迁补偿拨付时,再依法进行分配;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予以失信惩戒,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刚审判员 黄祥审判员 叶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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