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培培、郑州鑫岚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6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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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6722号案件名称
王培培、郑州鑫岚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培培;郑州鑫岚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6722号原告:王培培,女,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孟孟,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鑫岚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岗坡路3号院61号楼3单元3层5号。法定代表人:郭京愔。原告王培培与被告郑州鑫岚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培培未在七日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培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毛大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文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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