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杨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2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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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2687号案件名称
杨某1、杨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某1;杨某2;杨某3;陈某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2687号原告:杨某1,男,2001年8月25日生,苗族,住普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恩,男,普定县苗学研究会理事,系普定县苗学研究会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庆,男,普定县苗学研究会会员,系普定县苗学研究会推荐。被告:杨某2,女,2002年12月8日生,苗族,住织金县。被告:杨某3,男,1979年12月17日生,苗族,住织金县。被告:陈某,女,1983年9月11日生,苗族,住织金县。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杨某3、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进行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杨某1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计785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审 判 长 罗 斌人民陪审员 张 菊人民陪审员 王行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党 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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