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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1、杨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2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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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2687号
  • 案件名称

    杨某1、杨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杨某3;陈某
  • 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2687号原告:杨某1,男,2001年8月25日生,苗族,住普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恩,男,普定县苗学研究会理事,系普定县苗学研究会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庆,男,普定县苗学研究会会员,系普定县苗学研究会推荐。被告:杨某2,女,2002年12月8日生,苗族,住织金县。被告:杨某3,男,1979年12月17日生,苗族,住织金县。被告:陈某,女,1983年9月11日生,苗族,住织金县。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杨某3、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进行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杨某1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计785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审 判 长 罗 斌人民陪审员 张 菊人民陪审员 王行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党 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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