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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老木匠(天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104民初1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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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241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老木匠(天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老木匠(天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张雷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04民初124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东路西侧水云华庭3-3-101号。负责人:李晶,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斌,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祖,男,该行职员。被告:老木匠(天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华实道南侧(鼎天幕墙院内)。法定代表人:张雷,经理。被告:张雷,女,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与被告老木匠(天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张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斌、王永祖,被告老木匠(天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雷、被告张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21年8月26日的贷款本金999,923.43元,利息3,800元、罚息10,619.64元、复利378.76元,共计1,014,721.83元及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8日,原告与二被告签署编号为12010320200003871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二被告提供额度为1,000,000元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借款额度有效期自2020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止,即被告可在前述额度有效期内,向原告申请借款,用于被告老木匠(天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司生产经营。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按照每笔借款提款日前一日的1年期LPR加点47bp(1bp=0.01%)确定,计息方式为按日计息,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合同约定,被告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原告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未按期支付利息,原告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原告第五条第5.7款约定,二被告对上述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有权要求任一被告承担全部债务。2020年6月28日,依合同约定及二被告申请,原告向二被告放款1,000,000元,借款凭证记载借款到期日为2021年6月27日,年利率为4.32%。2021年6月27日贷款已到期,二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截止至2021年8月26日,被告尚欠本金999,923.43元,利息3,800元、罚息10,619.64元、复利378.76元,共计1,014,721.8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讼。另本院依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的申请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津0104民初12411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老木匠(天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张雷名下银行存款1,048,309.2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其垫付。老木匠(天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张雷承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老木匠(天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张雷承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老木匠(天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雷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截止至2021年8月26日,被告尚欠本金999,923.43元,利息3,800元、罚息10,619.64元、复利378.76元,及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35元,减半收取计7,11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老木匠(天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张雷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 荻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紫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副本递交本院,并按照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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