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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晓雁、邹锦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1执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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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1执997号
  • 案件名称

    汤晓雁、邹锦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汤晓雁;邹锦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1执997号申请执行人:汤晓雁,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被执行人:邹锦龙,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申请执行人汤晓雁与被执行人邹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的(2020)湘0621民初16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邹锦龙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汤晓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汤晓雁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邹锦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邹锦龙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保险等进行了查询,于2021年9月3日分别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邹锦龙和妻子黄玲于2006年2月10日在岳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执行人邹锦龙有位于湖南省长沙县,其妻黄玲有位于湖南省长沙县。两套房产均为夫妻存续期间购置,属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在执行(2021)湘0621执77号申请执行人彭文强与邹锦龙一案中已于2021年7月25日在司法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成交了被执行人邹锦龙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县的房产,该拍卖款已发放(2021)湘0621执997号申请执行人彭文强与邹锦龙案,发放被执行人邹锦龙房屋安置款20000元后剩余40065.38元。现被执行人邹锦龙和妻子黄玲两人的共同财产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邹锦龙的妻子黄玲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县的房产不能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邹锦龙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2021)湘0621执77号案中的剩余执行款40065.38元征执行费2555元后发放申请执行人汤晓雁37510.38元。2021年9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邹锦龙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汤晓雁,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177000元、执行费2555元,已执行到位40065.38元,还剩139489.6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邹锦龙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荣 幸审判员 陈雄文审判员 汤满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仔鸿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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