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军与刘亮、路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8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1897号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刘亮、路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海军;刘亮;路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897号原告:王海军,男,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刘亮,男,1982年4月3日生,满族,个体,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路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西路539号香榭丽都北区商业9#楼3层348室。 法定代表人:康志芹,该公司董事。 原告王海军与被告刘亮、路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王海军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海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海军负担。 审判员 王晶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闫保雷、李培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3614号 下一篇 汤晓雁、邹锦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1执9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