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海军与刘亮、路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89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1897号
  •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刘亮、路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海军;刘亮;路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897号原告:王海军,男,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刘亮,男,1982年4月3日生,满族,个体,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路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西路539号香榭丽都北区商业9#楼3层348室。        法定代表人:康志芹,该公司董事。        原告王海军与被告刘亮、路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王海军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海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海军负担。        审判员    王晶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