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千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7民初2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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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7民初2537号案件名称
内蒙古千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内蒙古千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志强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27民初2537号原告:内蒙古千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生态移民小区8号楼3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赵明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梅,该公司职工。被告:苏志强,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内蒙古千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千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苏志强已经自动履行所欠物业费,现原告内蒙古千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千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内蒙古千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新吉乐夫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 李翼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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