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仁生、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8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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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825号之一案件名称
姜仁生、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姜仁生;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8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仁生,男,1948年09月1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郭家沟村。法定代表人:石传远。被执行人: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韩家沟村。法定代表人:陈禹安。本院在执行姜仁生与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2021)辽02民终4448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审判期间保全案号为(2020)辽0203执保61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海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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