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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春、时梦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4民初8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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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4民初8070号
  • 案件名称

    王晓春、时梦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晓春;时梦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4民初8070号原告:王晓春,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时梦星,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春与被告时梦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春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晓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代蔚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闽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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