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春、时梦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4民初8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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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4民初8070号案件名称
王晓春、时梦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晓春;时梦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4民初8070号原告:王晓春,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时梦星,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春与被告时梦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春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晓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代蔚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闽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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