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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恢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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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恢38号
  • 案件名称

    黄某某、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黄某某;段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段某某,男,195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724民初1630号民事调解书及(2020)陕0724执3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段某某偿还(2019年6月30日前)借款本金50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段某某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恢复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段某某的银行存款45381.72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尚差4618.28元。现因被执行人段某某身体有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4恢执38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穆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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