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平华、王正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22执161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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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22执1615号之二案件名称
董平华、王正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枞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董平华;王正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22执16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董平华,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王正民,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董平华与王正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722执16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新辉审判员 刘 倩审判员 胡孝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 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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