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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平华、王正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22执161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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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22执161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董平华、王正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枞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董平华;王正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22执16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董平华,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王正民,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董平华与王正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722执16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新辉审判员  刘 倩审判员  胡孝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 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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