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县某某联社、郝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恢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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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233号案件名称
淳化县某某联社、郝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淳化县某某联社;郝某某;李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恢233号申请执行人:淳化县某某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住所地:淳化县南新街。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郝某某,女,汉族,住淳化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淳化县。被执行人:罗某某,女,汉族,住淳化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住淳化县。申请执行人淳化县某某联社与被执行人郝某某、李某某、罗某某、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淳化县人民法院(2020)陕0430民初86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郝某某、李某某、罗某某、赵某某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淳化县某某联社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应由被执行人赵某某、郝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淳化县某某联社借款200000元及从2017年12月22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间的利息108471.6元,共计308471.6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某、罗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27元、案件执行费452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郝某某、李某某、罗某某、赵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申请执行人淳化县某某联社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30执恢2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审 判 员 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户夏洁书 记 员 杨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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