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燕伟、荆淑兰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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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431号案件名称
赵燕伟、荆淑兰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燕伟;荆淑兰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431号原告:荆某某,女,195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女,汉族。原告荆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荆某某于 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荆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高 琪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婉君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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