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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燕伟、荆淑兰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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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431号
  • 案件名称

    赵燕伟、荆淑兰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赵燕伟;荆淑兰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431号原告:荆某某,女,195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女,汉族。原告荆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荆某某于 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荆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高  琪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婉君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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