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伟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与苟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1民初6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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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1民初6187号案件名称
重庆伟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与苟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重庆伟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苟荣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6187号 原告: 重庆伟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学府大道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39571099P。法定代表人:曹达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小容,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委托代理人:谭露,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苟荣华,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重庆伟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诉苟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9 月9日立案后,原告重庆伟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于 2021 年 9月16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伟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苟荣华的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伟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伟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四玲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璐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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