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刘志华抵押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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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1015号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刘志华抵押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刘志华案件缘由
抵押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开发区东风二路东合中心南区办公楼H楼15-18层。法定代表人冯长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志华,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志华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志华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遂向被执行人刘志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并于2021年6月7日、7月7日、8月26日对被执行人刘志华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志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7月8日分别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峰县管理部和双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缴纳情况及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8月23日经杏子镇双溪村调查亦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特别委托代理人周婷婷,并征询其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刘志华的财产线索及是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志华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要求对被执行人刘志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刘志华列入了限制消费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0148.39元及相应的利息,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志华有适于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能执行到位,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鉴于前述情况,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学 东审 判 员 周荣遐审判员王接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 超代理书记员 王 曼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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