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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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010号案件名称
赵红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赵红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赵红军,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海,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汉兵,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赵红军与胡海、吴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03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胡海应向赵红军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5.4%计息),吴汉兵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胡海、吴汉兵逾期未履行义务,赵红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海现下落不明,胡海在本院涉多起被执行案件,因其无可供执行财产均未得到执行。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吴汉兵银行存款等财产11575元,吴汉兵向本院交纳300元,以上共计11875元本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赵红军,对剩余本金及利息,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吴汉兵应承担的连带付款责任,吴汉兵自愿于2021年(农历)12月20日前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000元外,并自愿自2022年起,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不少于20000元,直至借款本息付清为止;二、如吴汉兵不能按上述约定支付借款,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鉴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吴汉兵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03执1010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汉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紫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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