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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少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1281民初3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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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3686号
  • 案件名称

    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少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达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少福;胡桂荣;黄金龙;王晓梅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黑1281民初3686号原告: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代表人:徐丽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立全,系该单位职员。被告:王少福,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胡桂荣,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黄金龙,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王晓梅,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少福、胡桂荣、黄金龙、王晓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立全、被告胡桂荣、黄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少福、王晓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少福、胡桂荣返还借款本金70000.00元、给付利息9203.04元(自2012年12月23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本息合计79203.04元。2、被告王少福、胡桂荣给付逾期利息,以7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948‰计算,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要求被告黄金龙、王晓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及理由:2012年12月22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了《农户最高额互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限至2015年12月10日。2012年12月23日,被告王少福借款70000.00元,月利率9.96‰,借款期限至2014年1月23日,逾期还款则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罚息,被告王少福于同日出具借据1张。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少福、胡桂荣未履行返还借款、给付利息义务,被告黄金龙、王晓梅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胡桂荣辩称,贷款属实,贷款后给武广生用了,武广生当时出具了欠据一份。被告黄金龙辩称,担保属实,同意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暂无能力给付。被告王少福、王晓梅未出庭应诉及答辩,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少福与胡桂荣系夫妻关系,被告黄金龙与王晓梅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22日,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先源信用社与四被告签订了《农户最高额互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少福、黄金龙组成互保小组,对彼此贷款互为保证人,合同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10日,对此期间借款逾期还款则在原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罚息。2012年12月23日,王少福以农业生产资金不足为由借款70000.00元,月利率9.96‰,借款期限至2014年1月23日,王少福于同日出具借据1张。借款期满后,王少福、胡桂荣未履行返还借款、给付利息义务,黄金龙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查明,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1月13日转制为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债务由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偿还。本院认为,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先源信用社与王少福、黄金龙签订的农户最高额互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先源信用社按合同约定提供借款,王少福应按合同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并给付利息。王少福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王少福与胡桂荣系夫妻关系,王少福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黄金龙作为保证人,其与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先源信用社约定保证期间为每笔借款到期后清偿完结止,视为约定不明,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二年,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先源信用社未能出示在保证期间内向黄金龙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应保证责任,但庭审中,黄金龙自愿承担保证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黄金龙与王晓梅虽为夫妻,但黄金龙担保借款并非用于家庭生活,不能视为共同债务,王晓梅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定。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转制为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由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偿还。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请求王少福、胡桂荣共同返还借款本息、黄金龙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少福、胡桂荣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元;二、王少福、胡桂荣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给付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9203.04元(利息自借款日计算至2014年1月23日);三、王少福、胡桂荣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给付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逾期利息,以7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4日起,按月利率12.94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黄金龙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驳回黑龙江安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0.00元,由王少福、胡桂荣、黄金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宝徐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苏凤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琳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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