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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114刑初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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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刑初444号
  •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某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14刑初444号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于洪区看守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沈于检刑诉[2021]Z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28日至2021年5月7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到沈阳市于洪区网点10门,将公司的空心铁管、废纸等物品盗走共计十一次,经鉴定,涉案空心铁管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203.4元。被告人刘某于2021年5月7日被抓获。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赵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现场监控视频;聊天记录、通讯详单、营业执照;价格认定结论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20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胜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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