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雪梅、中山市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2民初13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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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2072民初13943号案件名称
韦雪梅、中山市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韦雪梅;中山市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13943号原告:韦雪梅,女,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英,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旭日品萃园8幢25卡。法定代表人:孙通文。原告韦雪梅与被告中山市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雪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244元,减半收取计5122元,由原告韦雪梅负担。审判员 吴柏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黎杰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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