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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军、石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981执80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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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981执80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杨光军、石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玉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杨光军;石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981执8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光军,男,汉族,1964年10月30日出生,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被执行人:石强,男,汉族,1982年1月4日出生,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光军与被执行人石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0981民初172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石强应履行案件款119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68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石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林春审判员  张文珍审判员  徐生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大山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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