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少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6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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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6928号案件名称
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少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少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6928号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丝绸中路金侨世纪苑。法定代表人:戈清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莹,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康俊,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少蓉,女,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少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员 殷兵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仪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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