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啸鸣、李文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11执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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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11执734号案件名称
海啸鸣、李文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海啸鸣;李文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11执734号申请执行人:海啸鸣,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阜新市细河区。被执行人:李文军,男,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啸鸣与被执行人李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11民初1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旭光审判员 田庚生审判员 韩忠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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