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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8民初1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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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8民初1161号
  • 案件名称

    毛某、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毛某;唐某;唐建成;潘寅姣;怀化市精武体育艺术职业学校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8民初1161号原告:毛某,男,2005年1月3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熊某(毛某的母亲),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男,2005年8月5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会同县。被告:唐建成,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会同县。唐建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帮和(唐建成的兄弟),住湖南省会同县。被告:潘寅姣,女,1986年9月30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会同县。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卉澜君,湖南超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怀化市精武体育艺术职业学校,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社塘坪村3组。法定代表人:潘材林,系该校负责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青,男,系该学校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原告毛某与被告唐某、唐建成、潘寅姣、怀化市精武体育艺术职业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毛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毛某申请撤回对唐某、唐建成、潘寅姣、怀化市精武体育艺术职业学校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元,由毛某负担。审判员  邓国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成雅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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