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8民初11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8民初1161号案件名称
毛某、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毛某;唐某;唐建成;潘寅姣;怀化市精武体育艺术职业学校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8民初1161号原告:毛某,男,2005年1月3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熊某(毛某的母亲),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男,2005年8月5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会同县。被告:唐建成,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会同县。唐建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帮和(唐建成的兄弟),住湖南省会同县。被告:潘寅姣,女,1986年9月30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会同县。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卉澜君,湖南超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怀化市精武体育艺术职业学校,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社塘坪村3组。法定代表人:潘材林,系该校负责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青,男,系该学校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原告毛某与被告唐某、唐建成、潘寅姣、怀化市精武体育艺术职业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毛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毛某申请撤回对唐某、唐建成、潘寅姣、怀化市精武体育艺术职业学校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元,由毛某负担。审判员 邓国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成雅萍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贵州合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班国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5民初1291号 下一篇 淅川县自然资源局、郑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1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