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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合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班国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5民初1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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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25民初1291号
  • 案件名称

    贵州合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班国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贵州合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班国平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5民初1291号原告:贵州合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黔中商贸城3层21-3-3、21-3-4、21-3-5、21-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MA6HXMGQ86。法定代表人:马建雄,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莲莲,系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牛,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班国平,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昌,系贵州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惠菁,系贵州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原告贵州合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班国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贵州合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合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合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27元,由贵州合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韦礼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彭利权书 记 员 任国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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