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闯闯、刘斐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甘1022民特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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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民特212号案件名称
李闯闯、刘斐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闯闯;刘斐斐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1022民特212号申请人:李闯闯,男,1985年7月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申请人:刘斐斐,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闯闯与刘斐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6日经环县司法局驻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刘斐斐支付李闯闯劳务费8000元。履行方式、期限:刘斐斐于2021年9月15日前支付李闯闯劳务费5000元,下剩3000元于2021年9月25日前归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闯闯与刘斐斐2021年9月6日经环县司法局驻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贺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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