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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7执恢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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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恢92号
  • 案件名称

    马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7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镇原县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9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执行的(2016)甘1027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马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某某清偿执行申请人马某某借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2018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执行过程中,马某某与张某某达成长期还款协议,张某某履行了17000元后未按协议履行,2021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存款2272.5元,张某某履行3000元,同时按标的冻结了张某某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账户,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再无银行存款、车辆、商品房、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也无其他收入,并对被执行人张某某采取限高等强制执行措施,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再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经过及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马某某,马某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益恺审判员  肖 杰审判员  王继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姜 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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