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乾安县列字村美丽乡村提档升级试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723民初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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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723民初2232号案件名称
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乾安县列字村美丽乡村提档升级试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乾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乾安县列字村美丽乡村提档升级试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723民初2232号原告: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罗大巍,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利金,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乾安县列字村美丽乡村提档升级试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乾安县。法定代表人:高建峰,负责人。原告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与被告乾安县列字村美丽乡村提档升级试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凡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永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桑 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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