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红、王宝桃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3民初1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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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03民初1576号案件名称
王艳红、王宝桃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艳红;王宝桃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03民初1576号原告:王艳红,女,199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晋中市祁县人,住晋中市太谷区。被告:王宝桃,女,汉族,约52岁,晋中市太谷区人,住北关××3-1-101。原告王艳红与被告王宝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王艳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艳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艳红负担。审判员 房本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吕 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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