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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红、王宝桃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3民初1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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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703民初1576号
  • 案件名称

    王艳红、王宝桃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艳红;王宝桃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03民初1576号原告:王艳红,女,199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晋中市祁县人,住晋中市太谷区。被告:王宝桃,女,汉族,约52岁,晋中市太谷区人,住北关××3-1-101。原告王艳红与被告王宝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王艳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艳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艳红负担。审判员  房本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吕 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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