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冰冰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103刑初6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刑初633号案件名称
周冰冰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周冰冰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03刑初633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冰冰,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汉族,群众,大学专科,沈阳诚众达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刑诉[20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冰冰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冰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冰冰于2021年6月4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辽A×××××号机动车从沈阳市铁西区第一商城出发,沿建设大路向东行驶,行径南五马路、文化路,于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沈阳药科大学门前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周冰冰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37.6mg/100ml。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冰冰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冰冰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周冰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所在社区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被告人周冰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冰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宇书 记 员 高新本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武汉华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于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9004民初6037号 下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与周艳丽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57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