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于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9004民初6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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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民初6037号案件名称
武汉华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于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武汉华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于荣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9004民初6037号原告:武汉华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绿地国际金融城A03地块绿地铭创C1#楼23层M-2室。法定代表人:张克臣,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湖北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于荣,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原告武汉华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于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武汉华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华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华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孟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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