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威晓、舒志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1民初175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1民初1757号
  • 案件名称

    陈威晓、舒志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陈威晓;舒志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1民初1757号原告:陈威晓,女,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舒志成,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原告陈威晓与被告舒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2021年9月15日,原告陈威晓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威晓申请撤回对舒志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威晓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收25元,由陈威晓负担。审 判 员 蔡佳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盈书 记 员 秦 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