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威晓、舒志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1民初1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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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1民初1757号案件名称
陈威晓、舒志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威晓;舒志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1民初1757号原告:陈威晓,女,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舒志成,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原告陈威晓与被告舒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2021年9月15日,原告陈威晓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威晓申请撤回对舒志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威晓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收25元,由陈威晓负担。审 判 员 蔡佳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盈书 记 员 秦 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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