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黎明、大连中旅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恢5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恢591号案件名称
张黎明、大连中旅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黎明;大连中旅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何献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恢591号申请执行人:张黎明,男性,1958年02月01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大连中旅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宪卫里13-2-3-1。法定代表人:何献维。被执行人:何献维,男性,1946年11月17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执行张黎明与大连中旅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何献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9)辽0202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04月0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滕今桥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宇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某、张旭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621民初3798号 下一篇 大连市普兰店区墨盘街道办事处、孙树清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2民终7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