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张旭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621民初3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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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民初3798号案件名称
李某、张旭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濉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某;张旭;张某;魏娟案件缘由
生命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21民初3798号原告:李某,女,1981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张旭,男,200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张某,女,201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81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上述三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大海,濉溪县濉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娟,女,1981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敏,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张旭、张某与被告魏娟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李某、张旭、张某于202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张旭、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张旭、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张旭、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孙 秀审 判 员 张陈良审 判 员 蔡淑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朱 静书 记 员 刘奇双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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