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任德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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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771号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任德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任德安;李玉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77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住所地西乡县。负责人:谯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彬,该支行骆家坝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危波,该支行骆家坝分理处客户经理。被执行人:任德安,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李玉珍(任德安之妻),女,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与被执行人任德安、李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724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德安、李玉珍偿还借款本金46550元及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任德安、李玉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478元,申请执行费589元。逾期后,被执行人任德安、李玉珍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任德安外出,无确切地址。任德安、李玉珍在银行各有存款17.42元,4.18元。其在工商、不动产、机动车辆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任德安、李玉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次核查无异议,同意对未受偿的借款本金46550元及利息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478元,申请执行费589元,被执行人任德安、李玉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穆晓红审判员 周治峰审判员 蒲仁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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