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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文生、陈先锭等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81执保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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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保461号
  • 案件名称

    董文生、陈先锭等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董文生;陈先锭;曾练;陈先俭;陈先;朱里德;黔西县雄盛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581执保461号董文生、黔西县雄盛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陈先锭、曾练、陈先俭、陈先:申请人董文生诉被申请人黔西县雄盛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陈先锭、曾练、陈先俭、陈先第三人朱里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2021)黔0581民初5134号民事裁定书,已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现将该执保案件办理情况通知如下:对通过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申请人黔西县雄盛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陈先锭、曾练、陈先俭、陈先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在8875000.00元限额内予以保全。已足额保全。本案现已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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