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鑫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岚皋县丰硕园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5民督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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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民督26号案件名称
岚皋县鑫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岚皋县丰硕园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岚皋县鑫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岚皋县丰硕园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5民督26号申请人:岚皋县鑫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法定代表人:胡本森,总经理。被申请人:岚皋县丰硕园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法定代表人:温新华,理事长。本院受理申请人岚皋县鑫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21年8月31日发出(2021)陕0925民督2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岚皋县丰硕园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岚皋县丰硕园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年8月31日(2021)陕0925民督2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98元,由申请人岚皋县鑫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唐 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吕秦阳书 记 员 张**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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