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景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7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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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7029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景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景清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7029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负责人:刘庆,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于景清,女,汉族,1973年2月23日出生,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于景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其他财产性权益采取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等措施,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 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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