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阮禄镜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334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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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执3343号之二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阮禄镜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阮禄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33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周必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阮禄镜,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广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21)皖0207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二次以上的查控;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冻结阮禄镜名下网络存款407.14元,银行卡存款15478.26元;划拨存款15478.26元。现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于未实际控制车辆不申请查封,对于被执行人银行小金额存款暂不申请扣划。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陈旭东审 判 员 梅根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程 智书 记 员 朱希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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