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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陈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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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277号
  •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陈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肇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陈跃;王维娟;陈绍妮;符亭亭;何闯;施汉伟;高子云;张树波;肇源县新站镇新安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277号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住所地:肇源县新曙光街(中央大街路西)。法定代表人:张学雨,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民,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被告:陈跃,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王维娟,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陈绍妮,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符亭亭,女,198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何闯,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满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施汉伟,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高子云,女,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张树波,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肇源县新站镇新安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安合村。法定代表人:刘万利,该合作社主任。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与陈跃、王维娟、陈绍妮、符亭亭、何闯、施汉伟、高子云、张树波、肇源县新站镇新安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在本院—3—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伟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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