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俊与张凤莲、潘学伟等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61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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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61850号案件名称
李国俊与张凤莲、潘学伟等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国俊;潘学伟;张凤莲;朱爱宏案件缘由
清算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61850号原告:李国俊,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欣,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凤莲,女,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潘学伟,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朱爱宏,女,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俊诉被告张凤莲、潘学伟、朱爱宏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俊撤回起诉。审判员 贾婷婷书记员 黄小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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